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刑事抗诉主题),均为最高检提出抗诉案件,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即是其中之一。
这起发生于1997年的命案,被告人陈某的判决历经死刑、死缓、无罪,直至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对本案承办检察官——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柴乃文进行专访,深度解读办案难点,还原这起跨越近30年、历经多次审判的重大疑难刑事抗诉案件背后的检察履职细节。
基本案情
时间拨回到1997年4月10日晚,陈某骑摩托车载孟某良到河北省景县杜桥乡张庄村被害人宫某某家预谋窃取财物。二人从宫某某家东边翻墙入院,陈某用手指拨开北房西屋窗户,二人爬窗入室后,在东侧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某醒来,孟某良跑到卧室西墙门边,陈某怕被发现,持凶器多次击打宫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致宫某某死亡,后又扼压旁边睡觉被惊醒的张某(宫某某之子,殁年10岁)颈部,致张某死亡。孟某良目击了陈某杀害宫某某和张某的过程。二人携带盗窃的录像机等物品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陈某骑摩托车载孟某良逃离。
2014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库筛选比对锁定陈某。经讯问,陈某交代了自己入室窃取财物过程中将二被害人杀害的过程,但未交代孟某良参与盗窃的事实。
之后,陈某同监室在押人员许某某检举称,陈某让派出所人员高某某捎口信给孟某良,让其躲躲,侦查人员据此锁定孟某良。孟某良被抓获到案后,随即供述了伙同陈某入室盗窃过程中,目睹陈某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裁判结果几经反转:2016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孟某良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重审,衡水中院改判陈某、孟某良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陈某、孟某良无罪。
收到无罪判决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了关于赃物录像机的后续使用情况,并核实了讯问合法性及陈某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等相关证据。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检察院以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就陈某抢劫案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受理案件后,进一步到现场核实了指纹这一关键客观性证据,并复核言词证据、查阅案卷,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最高检于2021年1月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核心争议
案发现场北房西屋窗扇底部内侧窗框处提取的一枚指纹,成为撬动全案的关键。
“本案的核心争议要点是非中心现场发现的客观性证据及有罪供述先供后翻如何采信。”柴乃文介绍。
陈某供称,其摸索着将手伸进窗扇内侧靠下的地方往外拉开窗户、孟某良供称陈某用手抠开西屋的窗户,与指纹走向及现场勘验情况相吻合。
“陈某在侦查阶段曾作出有罪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但翻供理由不能成立。”柴乃文告诉记者,陈某曾翻供辩解称其因安装水暖去过案发现场,后期又称从未去过案发现场,关于其是否去过被害人家中安装水暖,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家水暖并非陈某安装,且安装水暖不需要从室外抠开窗户、翻窗入室,正常经房门入室施工无法形成上述走向的指纹,该辩解与指纹客观性证据相矛盾,不符合常理。
陈某翻供后提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经审查在案同步录音录像、陈某辨认现场视频录像、侦查人员和同监室人员证言,可以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形。
经审查,本案虽然没有新的关键性证据,但通过充分解析、论证现有证据的证明价值,足以证实案件事实,现有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个别物证未提取及非关键指纹丢失或者未鉴定比对出结果、足迹证据丢失等有其复杂因素,在本案中不足以产生合理怀疑,不影响证据链的完整性。
罪名认定
在夯实证据的基础之上,本案另一重争议聚焦法律适用——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
“2018年4月26日,衡水中院审理认为,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陈某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其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客观上其施暴时二被害人并未实施抓捕,其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认定错误。”柴乃文说,本案不符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柴乃文分析,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害怕醒来的被害人发现,为消除妨碍、制止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属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该杀人行为是抢劫暴力的组成部分,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也对此观点予以确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复盘本案,柴乃文表示,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抗诉案件应当树立“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办案思维,既不能孤立地将证据从整个证据体系中割裂出来进行判断,也不能要求整个犯罪过程所有环节的各方面证据都齐备。
“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证据未能提取、鉴定,但其他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且得出唯一结论的,可以认定,也要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要充分考虑怀疑是否合理。”柴乃文进一步解释,如果认为案件确实存在“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这也是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从而依法作出无罪的结论;如果被告人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或者无客观性证据印证,且与逻辑和经验法则不相符,应当谨慎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对办案中如何充分挖掘现场提取的指纹、血迹、体液等客观性证据遗留特征,深化其证明价值具有指导作用。”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我们要以本次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以“三个善于”(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为引领,全面提升审判监督工作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见习记者 马子煜